第597章 原来是一场错婚(1 / 2)
婚姻法中有规定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而他们没有去民政局,是民政局的到红辰的家里给他们办理的登记手续。
当然这点是合乎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民政局的人可以登门服务。钱春生提出的不合法程序指的不是这一点。
钱春生指出的是婚姻法中关于登记时限的问题,婚姻法中有规定登记时限即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红辰和吴晴的采集资料日期与发证日期不符,相差了几天。当时民政局的人拿走材料之后,红辰曾嘱咐先不办结婚证,他特意跑了一趟北京跟吴晴做了亲缘关系鉴定,得知自己跟吴晴没有血缘关系之后才通知民政局的人办理结婚证。
“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性告诉我们,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既要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
“实体要件即是要求婚姻登记行为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或者离婚的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程序要件则是要求婚姻登记行为合符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定条件。”
“由行政法理论可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两者有一违法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登记程序存有一种或者几种瑕疵,那么,该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婚姻当事人可请求有权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登记无效。”
“婚姻登记被撤销后,婚姻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或者不消灭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因此吴晴怀的孩子并不属于婚生子,两周岁以下必须随同生母生活,同时他们之间也不存在财产分割问题。”
“我讲完了。”
钱春生叭啦叭啦说了一大堆,红辰和吴晴都没听进去几句话,他们都只听懂了一句他们的婚姻登记程序不合法,所以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他们的结婚证其实是无效证件。
登记程序瑕疵说实话根本就不是个事儿,别说红辰他们这种证件齐全的,就是打个招呼直接办证,证件材料后补的也不在少数,在现实中这种情况多了去了,但是拿到法庭来说这就是个事,而且是大事。
任谁也没有胆量置这个问题于不顾,法官都不存在选择如何裁定这桩离婚的疑惑了,因为他也别无选择。
在法律面前任何个人的力量都是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谁敢说他们婚姻合法谁就是在质疑法律,挑战法律的胆量谁有
谁也没有,尤其是在法庭上。私下里或许谁都敢吹个牛逼,拿到公堂上谁都得以法律为准绳。
别说红辰信心满满的以为这个婚离不成,就连吴晴都是为了走过场才来的,她也以为这个婚是离不成的。
离婚果然不是儿戏,这两个字是不能拿来开玩笑的,果然这世上有太多的弄假成真。
“全体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