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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194(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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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带有浓重农民文化痕迹的宗法思想,这种文化氛围造成了一种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容易进行和容易蔓延的态势,故而是属于腐败现象发生发展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构成宗法思想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是传统文化中对子女的态度。从整体上说,中国人头脑中“将子女的一切包下来,为儿女作牛马”的观念,与“一切依赖父母”的观念相辅相成,形成了千百代人的恶性循环。很多贪污分子就是在对儿女的疼爱中犯罪的。

道德作为一种文化指令,起作用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叫做外在制裁,即以社会舆论和社会奖惩为手段,通过对个人行为的褒贬损益来迫使人们就范。

另一种叫做内在制裁,即通过个人内心深处的是非感而表现出来的自我约束。

道德力量主要依靠外在制裁的,是“他律”的道德;主要依靠内在制裁的,是“自律”的道德。孕育出“他律”道德的是耻感文化;“自律”道德则以罪感文化为根基。所谓耻感和罪感,通俗地说,就是:当一个人判断事情的好坏是根据别人会怎么想、会怎么说为标准时,那就是倾向于耻感的;如若不以别人的态度为主要标准,而是以事实本身对不对为判断标准,就是倾向于罪感的。

在倾向于耻感的文化氛围中,人们习惯于根据习俗或者权威的意见,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考察事情的是非,因此,从众心理有着极其巨大的影响。于是,当社会风气出现某种程度的不良倾向时,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加进去,从而使不良倾向更加严重,范围也渐次扩大。中国传统文化也有相当浓重的耻感倾向。当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积累到某种程度又没受到足够的惩罚时,便有越来越多的人以“别人干得我也干得”为由,而投身进去。

专制体系下的国家即是社会,社会也是一大家庭。此中的组织之基本原则无非“尊卑、男女、长幼”,读书明理的状元、进士、举人、秀才高于无知小民,男高于女,长高于幼。礼仪可以代替行政,纪律可以代替法律。本来人类天生就不平等,各人只有在这不平等的关系中各安本分。法律只在各人不安本分的情形下处罚坏人,所以民法、商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全没有提及,法律限于刑法,内中又以“十恶”为首,同一罪名也看对方的亲疏关系按“五服”之不同定罪。

这种法制的好处则是能持久不变,所以2000年的制度本质不变,尊卑、男女、长幼的顺序也不变。

一个社会的架构不仅是社会价值之所寄托,也是经济发展之关键,更是军事力量之来源。中国传统社会之组织既以尊卑、男女、长幼之序次组成,亦即上重下轻,又因其注重形式不较实质,所以只要冠冕堂皇,在功用上打折扣没有关系。威权既然凝聚在上,底下实际的情形经常无人过问。

腐败文化的形成及其后果

在二次世界大战后腐败盛行,以至于形成了一种“腐败民俗学”。这种民俗学对于人民怎样处理私生活,他们怎样看待政府旨在巩固国家、指导及促进发展所做的努力有决定性影响,它容易使人民认为,掌握权力的每一个人都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他家庭的利益或者他觉得应该忠于的社会集团的利益来利用权力。腐败已经进入人们的生活方式,成为一种文化。

贪污腐化的风行在官员中形成以权谋私的恶习,在民间造成凡事以钱开路、行贿收买的歪风。社会中上上下下都把贪污腐化、索贿行贿当作顺理成章的事情,一个人没有“关系”办不成事,有了钱却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一个是“钱”,另一个是“权”,有了这两者中的一种就可以在社会上通行无阻。有权者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发财,有钱者可以利用钞票购买权力影响政策。至于法律、纪律、规章制度,只不过是一种约束无钱无权者的“软条条”,什么国家利益、社会整体都成了滥用权力者装点自己门面的摆设。

起初,滥用权力主要发生在那些掌握财务的政府工作部门,比如,负责发放许可证、审批配额、征收税费、发放贷款和福利款项等工作部门。后来,腐败逐渐蔓延,从行政系统扩大到卫生医疗和教育文化部门,并进而渗透到司法界。腐败最终“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一种行为准则,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种社会心理,我们可以称为“腐败文化”。

腐败文化的核心是极端的个人主义和小团体主义。官员或者民间人士进行权钱交易时,把个人利益或者小团体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他们 实现自己的私利,不惜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个人从腐化行为中受益,成本却由全社会来承担。集体主义和国家意识遭到摈弃,社会道德水准全面滑坡,各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行为泛滥,整个社会随之走向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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